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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6台南大地震,卻因為法令的限制,保險對於15歲以下的罹難者不賠。看到這個消息,不少民眾可能都會認為這樣的制度極不合理。但多數的民眾,可能只理解部分的事實。

原始的報導中,壽險業者引用的數據是「116名罹難者中,有1/3是未滿12歲的孩童」;然後才提到,依照保險法的規定,未滿「15歲」的小孩死亡,不能領身故保險金。

現行的保險法107條,是民國99年修正的,距今已經16年。理論上,所有的保險業務員都知道,15歲以下的壽險保單是不理賠的,也一定會告知客戶。在這樣的前提下,真正會替15歲以下青少年、孩童投保的,原本就沒有多少人。

再從業者只提及「1/3是未滿12歲的孩童」,卻沒有任何15歲以下罹難者的數據來看,幾乎就可以斷定這是「假設性」的新聞。點出了理論上的問題,但實際上卻沒有任何案例,也沒有維冠的罹難者真的遇到這個問題。即便如此,這個問題還有應該要受到重視的理由。


稍微google一下就可以發現,復興航空澎湖空難時,就有類似的新聞報導,當時有3名15歲以下的罹難者,是父母刷卡買機票,但因傷害保險準用保險法107條的規定,導致這三名罹難者家屬無法獲得刷卡的旅平險死亡理賠。只是或許當時人數較少,所以沒有引起社會的重視。

保險法107條在民國99年修法之前的規定是,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訂定壽險契約,身故時僅能給付以200萬為限的「喪葬費用保險金」。修法時立委和社會上多半認為200萬的給付金額過高,會有道德風險,難免有成年人「飢寒起盜心」,為了200萬鋌而走險,替無行為能力的青少年投保之後再下殺手,領取保險金。為了避免這種可能,所以除了死亡不賠之外,傷害保險也不賠,僅學生團保等少數保險不受影響,以保護未成年人。

修法的當下,無論立法院或社會上,幾乎沒有什麼反對的聲音。但隨著台灣保險滲透度逐漸提高(2014年達18.05%,高居全球之冠;第2、3名的南非、香港,僅14.7%、13.59%),保險業也開始出現要求解禁的聲音,以拓展更多的客源。

壽險公會理事長許舒博就說,虎毒不食子,99年之後,父母為了詐領保險金對孩子不利的投保行為,「一件都沒有」;99年前也僅有一件。保險業主張,保險法107條歷經多次修訂,在民國86年前全面禁止兒童保險死亡給付,但86年到90年之間,死亡給付並沒有法律規定的上限,但也沒有發生過為保險金而殺小孩的案例。

從保險專業的角度來看,每一個人都有保險的需求,也都有保險的權利;即便未成年人的傷亡,多數情況下並不會對家庭造成無法因應的重大衝擊,也不影響這樣的需求和權利。

但從比較傳統的角度來看,活著的人才是壽險的「受益人」,無行為能力的青少年,既沒有保險的需求,也沒有分散風險的需要。當他們成為保險的標的,反而會造成他們的生命危險;無論是天災或是人禍,只要有誘因,就防不勝防。

災禍的新聞讓人更能感同身受,一個法律用了16年,其實也到了該重新檢視的時候了,但我很懷疑這樣的新聞熱度是否足以完成修法。我相信多數國人對保險的概念,應該還是在「分散風險、因應重大事件」的層次,而非複雜的財物、金融、價值的換算。即便最後真的完成修法,很可能也只是小幅度的放寬,距離保險業的希望可能還差得遠。


文章出自: 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blogs/society-watch/15歲以下死亡不理賠-合理嗎?-104647566.htmlLV包包 LV皮夾 LV長夾 LV專櫃 LV旗艦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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